张壹杰、刘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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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13号案件名称
张壹杰、刘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壹杰;刘润海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13号申请执行人:张壹杰,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新西兰国家奥克兰国立大学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朱家辉,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岭,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润海,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张壹杰与被执行人刘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9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润海的存款、收入1,827.0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刘润海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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