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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志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225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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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2254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周长志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周长志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2254号之五被执行人:周长志,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被羁押。周长志罚金执行一案中,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长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责令被执行人孙强上缴罚金6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长志名下暂无存款、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长志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罚金6000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富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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