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志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2254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2254号之五案件名称
周长志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周长志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2254号之五被执行人:周长志,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被羁押。周长志罚金执行一案中,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长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责令被执行人孙强上缴罚金6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长志名下暂无存款、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长志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罚金6000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富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士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101号 下一篇 欧军华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恢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