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8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801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刘诚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捷,该中心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该中心干部。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研道20号综合楼1号楼205号。法定代表人:官景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1行审32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松审判员 郑雅琴审判员 孔 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初 阳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