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酷宝宝童装店与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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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1182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酷宝宝童装店与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酷宝宝童装店;荣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3民初1182号原告: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酷宝宝童装店。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东岭路4-3/16-1-10。经营者:刘某,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田某,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荣某,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酷宝宝童装店与被告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酷宝宝童装店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酷宝宝童装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酷宝宝童装店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人民陪审员 李庆吉人民陪审员 于 群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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