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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少伟、李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14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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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14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魏少伟、李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魏少伟;李莉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1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少伟,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李莉,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5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5执1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小艳审判员  何恒飞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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