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鲁成燕、胡玥等与张立志生命权纠纷案件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恢8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恢820号
  • 案件名称

    鲁成燕、胡玥等与张立志生命权纠纷案件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鲁成燕;胡玥;胡某;胡善青;张立志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恢820号申请执行人:鲁成燕,女。申请执行人:胡玥,女。申请执行人:胡某,男。申请执行人:胡善青,男。被执行人:张立志,男。申请执行人鲁成燕、胡玥、胡某、胡善青与被执行人张立志生命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20)鲁1102执444号案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庭外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鲁成燕、胡玥、胡某、胡善青与被执行人张立志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