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成燕、胡玥等与张立志生命权纠纷案件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恢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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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恢820号案件名称
鲁成燕、胡玥等与张立志生命权纠纷案件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鲁成燕;胡玥;胡某;胡善青;张立志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恢820号申请执行人:鲁成燕,女。申请执行人:胡玥,女。申请执行人:胡某,男。申请执行人:胡善青,男。被执行人:张立志,男。申请执行人鲁成燕、胡玥、胡某、胡善青与被执行人张立志生命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20)鲁1102执444号案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庭外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鲁成燕、胡玥、胡某、胡善青与被执行人张立志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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