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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阳光、金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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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752号
  • 案件名称

    吉阳光、金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吉阳光;金建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吉阳光,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金建国,男,1971年5月30日生,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吉阳光与金建国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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