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阳光、金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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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752号案件名称
吉阳光、金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吉阳光;金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吉阳光,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金建国,男,1971年5月30日生,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吉阳光与金建国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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