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恢27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恢2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县金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富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玉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市任钜实业有限公司;曹文治;何国锋;白学义;白天森;康耀辉;白俊磊;谢辉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恢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被执行人: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白沙乡范村。法定代表人:白天森。被执行人:伊川县金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瑶湾村。法定代表人:康耀辉。被执行人:伊川龙泉富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白沙乡范村。法定代表人:白国政。被执行人:伊川龙泉玉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白沙镇范村。法定代表人:何国锋。被执行人:洛阳市任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翟镇镇东洼村。法定代表人:候社辉。被执行人:曹文治,男性,1971年05月13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何国锋,男性,1986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白学义,男性,1949年08月29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白天森,男性,1980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康耀辉,男性,1982年04月08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白俊磊,男性,1992年12月04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谢辉,男性,1975年07月25出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县金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富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玉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市任钜实业有限公司、曹文治、何国锋、白学义、白天森、康耀辉、白俊磊、谢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8)豫0305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745982.78元及利息,被告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30500元及违约金;被告伊川县金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富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玉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市任钜实业有限公司、曹文治、何国锋、白学义、白天森、康耀辉、白俊磊、谢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县金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富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玉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市任钜实业有限公司、曹文治、何国锋、白学义、白天森、康耀辉、白俊磊、谢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谢辉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7955.46元,本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划拨,并于2021年8月6日退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发现被执行人伊川龙泉玉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豫C×××××号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曹文治名下登记车牌号为豫C×××××号汽车等十辆、发现被执行人何国锋名下豫C×××××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白天森名下豫C×××××号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申请人申请视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查封。发现被执行人曹文治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已在申请人(2021)豫0305执恢241号案件中依法冻结,本案不再重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何国锋名下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申请人视与被执行人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三、2021年5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谢辉、白俊磊、白学义名下房产,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曹文治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全城都市河畔(B幢)2幢1-402号房产已在申请人2019豫0305执971号案件中依法轮候查封,申请人申请不再重复查封。发现被执行人何国锋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天元在水一方9幢1-1301号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进行了续查封,勘验现场发现该房产已与其他房产连通,正在组织线下评估,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白天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发现被执行人白天森名下位于洛龙区发现被执行人白天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省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2号0幢负422号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轮候查封。2021年4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谢辉名下公积金信息,双方已和解,申请人申请不予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白天森名下有公积金信息已封存,无余额;发现被执行人何国锋名下有公积金信息已在申请人2021豫0305执279号案件中依法冻结,申请人申请不再重复查封。2021年9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县金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富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玉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市任钜实业有限公司、曹文治、何国锋、白天森、康耀辉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县金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富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玉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市任钜实业有限公司、曹文治、何国锋、白天森、康耀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县金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富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玉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市任钜实业有限公司、曹文治、何国锋、白天森、康耀辉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740486.78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7955.46元。尚余2732531.3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发现被执行人谢辉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7955.46元,本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划拨,并于2021年8月6日退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发现被执行人伊川龙泉玉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豫C×××××号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曹文治名下登记车牌号为豫C×××××号汽车等十辆、发现被执行人何国锋名下豫C×××××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白天森名下豫C×××××号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申请人申请视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查封。发现被执行人曹文治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已在申请人(2021)豫0305执恢241号案件中依法冻结,本案不再重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何国锋名下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申请人视与被执行人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冻结。发现被执行人谢辉、白俊磊、白学义名下房产,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曹文治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全城都市河畔(B幢)2幢1-402号房产已在申请人2019豫0305执971号案件中依法轮候查封,申请人申请不再重复查封。发现被执行人何国锋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天元在水一方9幢1-1301号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进行了续查封,勘验现场发现该房产已与其他房产连通,正在组织线下评估,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白天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发现被执行人白天森名下位于洛龙区发现被执行人白天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省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2号0幢负422号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轮候查封。2021年4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谢辉名下公积金信息,双方已和解,申请人申请不予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白天森名下有公积金信息已封存,无余额;发现被执行人何国锋名下有公积金信息已在申请人2021豫0305执279号案件中依法冻结,申请人申请不再重复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宋世伟审判员王翔云审?判?员?宋怀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宏   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