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志宝、孙洪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7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31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宝、孙洪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宝;孙洪香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731号孙洪香、王志宝:孙洪香与被执行人王志宝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吉2426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2,160元。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宝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1日王志宝向孙洪香支付了10,918元。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同时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82元并表示放弃剩余1160元案款。至此,(2019)吉2426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吉2426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