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斌、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7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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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73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海斌、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海斌;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侯宪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738号之一原告杨海斌,男,汉族,1971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鹏,开封市顺河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永浩,开封市顺河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409U937Q。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厂长。被告侯宪勇,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杨海斌诉被告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侯宪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斌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斌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侯宪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7.55元,减半收取9203.78元、退9203.77元,保全费5000元,由杨海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冯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彩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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