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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竻花、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民委员会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9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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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684号
  • 案件名称

    杨竻花、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民委员会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竻花;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民委员会;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北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南队股份经济合作社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9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竻花,女,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北四巷**。法定代表人:张干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有,男,该村民委员会委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北队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北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队部法定代表人:张志峰,该社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南队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南队经济合作社队部法定代表人:张长胜,该社主任。上诉人杨竻花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旧高埔村民委员会)、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北队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南队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竻花、被上诉人旧高埔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有、被上诉人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志峰、被上诉人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长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竻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竻花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旧高埔村民委员会辩称:杨竻花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地块属于杨竻花,也没有国土局发放的证书予以证明,根本没有人铲除其农作物,这在上一个案件中已经判决了。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缺少提交公开建饭堂房屋前的原地方界记图片的证据,证明其确有霸占杨竻花家的宅基地的事实,其作出有31个人签名打手印和盖章并写明铲除杨竻花家的农作物和杨竻花残疾人亲自种下的粮食被毁灭的证据,其没有向杨竻花赔偿,现反而说出“根本没有人铲除其农作物”的伪造、欺骗法律、欺骗法院、侵害杨竻花的证言。上一个案杨竻花是告违法建设饭堂房屋,这次是告违法擅自新建社道路和饭堂房屋地基,同样是要求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赔偿农作物损失和杨竻花的粮食损失。二、旧高埔村民委员会一审辩称杨竻花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地块属于杨竻花,因为村里开会决定修建道路,但杨竻花始终不肯签名也不肯自行清除农作物。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确实占用了杨竻花家的一部分宅基地用来建饭堂,也存在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法新建道路的违法行为,所以其不肯公开提交未建饭堂前和未新建道路前的原地方界记的图片作为证据。未建饭堂前的地方界记是有一道红砖头建的墙为界的,界边有一个水坑排水并以一直通到大鱼塘的水坑为界。未建新道路前,是根本没有人行走的烂水田地和私人投买的宅基地,根本没有路地基,法院可以调查派潭镇派出所在2012年2月12日报警出警的地方图片的现场证据,是两个宅基地主人争执而发生打伤人的证据,可以证明是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和旧高埔村民委员会干部非法利用钩机毁灭宅基地和打架重伤他人,也可以证明其毁灭杨竻花家的农作物并用钩机新建道路。同时2012年2月14、15、16、17、18、19日报警出警的现场可以作为未新建道路前的证据,也能证明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存在违法占用私人的宅基地,并在2016年期间违法铺建4米宽水泥路的违法行为。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非法利用杨竻花家和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1-9间的私人宅基地,违法新建道路,存在对国家拨下的资金进行贪污和损害村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杨竻花一家受到极大的伤害,被逼诉至法院要求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赔偿25587元给杨竻花一家作为补偿。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根本没有召开过会议,没有商谈过新建道路,也没有告知杨竻花要收成农作物。三、一审法院认为杨竻花请求赔偿的所涉地方属于公共通道,没有调查研究。杨竻花有收据、照片和报警回执证实,所涉地块一开始根本没有路地基,是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社员1-9间私人投买的宅基地,何来公共地方?一审法院认为对杨竻花种植的农作物进行了清理以便建设村道。一审法院既不审理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违法新建村道的行为,也不要求其提交建设村道的材料,属于错误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至于宅基地等争议,杨竻花应循正当途径到政府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明知根本没有路地基,明知利用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的1-9间的私人宅基地,对国家拨下的资金进行贪污、违法强行新建道路,法院应该对其建设村道的行为审查清楚,责令其提交建设村道的手续、国土征收项目、、地方公路总站道路线扩大建设办的审批和报建等手续材料的证据,才能解决本案事件。杨竻花曾经走访过多个单位部门,但都得不到任何单位部门提供的证据,所以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改判。旧高埔村民委员会辩称,其在一审的答辩已经很清楚,杨竻花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辩称,其答辩意见与旧高埔村民委员会的答辩意见一致。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辩称,其答辩意见与旧高埔村民委员会的答辩意见一致。杨竻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归还违法侵权霸占杨竻花的宅基地给杨竻花;2、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赔偿违法铲除杨竻花的粮食和农作物损失25587元给杨竻花;3、案件一切受理费由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承担;4、确认3份证据证明杨竻花家购买地方的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杨竻花主张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归还宅基地、赔偿粮食和农作物损失25587元等,提供了《证明》二份、收据和图片等证据。一审庭审中,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否认杨竻花起诉的事实,抗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地块属于杨竻花,因为村里开会决定修建道路,但杨竻花始终不肯签名也不肯自行清除农作物,其才会进行清除的,这件事已经判决过,杨竻花的诉请没有依据。由杨竻花提供的盖有“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的《证明》,其内容为:“兹有杨竻花,女,身份证号码:,系派潭镇旧高埔村村民,其种植的番薯、白菜、甘蔗等少量农作物位于旧高埔村××××社道上,属于公共通道,其行为造成阻碍村民生活生产及道路通行。北社在告知杨杨竻花自行清理无效的情况下,为还路于民,北社在征得全体社员同意下,才对杨竻花种植的农作物进行了清理。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证明》上还有三十多名村民的签名和捺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杨竻花、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一审庭审时的诉辩陈述分析,杨竻花请求赔偿的所涉地方属于公共通道,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在告知杨竻花自行清理无效以及征得全体社员同意的情况下,对杨竻花种植的农作物进行了清理以便建设村道,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无不当。杨竻花的主张依据不足,其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宅基地等争议,杨竻花应循正当途径到政府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寻求解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杨竻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由杨竻花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杨竻花提交自述拍摄于2021年1月20日的现场照片四张,拟证明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未经杨竻花同意,在2020年12月份将杨竻花门前的道路和种的菜用钩机挖烂了。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用钩机挖烂道路和菜。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认为上述证据反映有一条道路,应该是村民路过踩烂的。经审查,杨竻花提交的上述证据形成于一审诉讼中,杨竻花没有合理理由不在一审诉讼中提交,故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且上述证据显示的内容不能证明杨竻花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对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是否存在侵占杨竻花的宅基地及是否应赔偿杨竻花粮食和农作物损失的二审争议问题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杨竻花对其主张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存在侵占其宅基地并造成其粮食和农作物损失的事实存在,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杨竻花于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成立,故杨竻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杨竻花提供的旧高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涉案《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的诉辩陈述,作出杨竻花请求赔偿的所涉地方属于公共通道,旧高埔村民委员会、旧高埔村北队合作社、旧高埔村南队合作社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告知杨竻花自行清理无效及征得全体社员同意的情况下,对杨竻花种植的农作物进行清理以便建设村道的行为并无不当的认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杨竻花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杨竻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上诉人杨竻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庞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美欣林谷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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