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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李俊海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81执恢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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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1执恢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李俊海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李俊海;义马市杏林堂药房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1执恢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被执行人:李俊海,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义马市杏林堂药房,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秀荣。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李俊海、义马市杏林堂药房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2019)豫12民终2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7762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38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李俊海在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030407元。因该公司尚在破产重组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81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杜晓河审判员  贺卫锋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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