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双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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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431号案件名称
于双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于双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31民初431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红,男,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被告:于双成,男,汉族,住陕西省黄龙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诉被告于双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 武 生 二 〇 二 一年 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稼 旭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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