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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恒丰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高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辖终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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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辖终55号
  • 案件名称

    渭南市恒丰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高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渭南市恒丰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高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辖终55号上诉人:四川高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刘昌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渭南市恒丰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富华,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高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渭南市恒丰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4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高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仪陇县,本案应当由仪陇县人民法院处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仪陇县,为此,本案应当由仪陇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临渭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地在本项目施工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本案管辖法院为项目施工所在地法院,而本项目双方约定的工程名称为渭南宝能华府项目,本项目所在地在渭南市临渭区,故本案管辖法院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少 锋审  判  员   李 光 华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婉 莉            书  记  员   丁 林 华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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