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百永、宁凤朝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9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54号案件名称
马百永、宁凤朝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百永;宁凤朝;党海强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954号马百永、宁凤朝、党海强:申请执行人马百永与被执行人宁凤朝、党海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凤朝、党海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马百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凤朝、党海强支付工程款65000元及诉讼费7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8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海强向申请执行人马百永履行了工程款65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886元。申请执行人马百永自愿放弃诉讼费712.5元。申请执行人马百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宁凤朝、党海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光越、刘清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1031号 下一篇 肉扎吉艾尼瓦尔、伊力甫江吐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