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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军、高福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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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571号
  • 案件名称

    石永军、高福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石永军;高福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71号原告:石永军,男,1962年4月2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孟嘉祥,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镇男,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福云,男,1949年11月3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朝阳,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永军诉被告高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永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永军负担。审判员 杨 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郎玉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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