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军、高福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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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571号案件名称
石永军、高福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石永军;高福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71号原告:石永军,男,1962年4月2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孟嘉祥,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镇男,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福云,男,1949年11月3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朝阳,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永军诉被告高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永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永军负担。审判员 杨 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郎玉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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