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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胜、盛智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恢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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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1执恢181号
  • 案件名称

    马玉胜、盛智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玉胜;盛智英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胜,男,回族,1937年9月19日出生,现住;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文化路一巷1-177号。        被执行人:盛智英,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现住:伊宁县。        保证人:盛民,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现住伊宁市北苑北区31号楼3单元301室。        申请执行人马玉盛与被执行人盛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人马玉胜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盛智英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2021年9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盛智英、保证人盛民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本案欠款200000.00元和2020年12月30日到期欠款200000.00元及2021年12月31日到期欠款323960.00元共计723690.00元。如被执行人盛智英和保证人盛民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自愿将位于伊宁市北苑北区31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抵给申请执行人马玉盛。期间对该房屋进行评估,高出部分申请执行人马玉胜返还给被执行人和保证人,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马玉胜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盛智英和保证人盛民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马玉胜同意此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021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山·木坎别克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阿力木江·加帕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也沙尔·白合地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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