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仁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02执30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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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2执3091号之一案件名称
殷仁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殷仁飞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02执3091号之一被执行人:殷仁飞,男,1986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殷仁飞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立案之日应给付案款442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9月21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5日通过滁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因其他案件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无执行到位财产。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承槽审 判 员 王国雷审 判 员 夏晓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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