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宇与吴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3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392号案件名称
张成宇与吴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成宇;吴斌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392号 原告:张成宇,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吴斌,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宇与被告吴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斌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成宇负担。 审 判 员 盛子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志刚 书 记 员 况近梅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易渊、程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245号之一 下一篇 刘红、孙连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