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赵春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38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338号之五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赵春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赵春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33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育红路148号。负责人:陈胜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春华,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春华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赵春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