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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芳、樊增明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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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851号
  • 案件名称

    陈文芳、樊增明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简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文芳;樊增明
  • 案件缘由

    物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芳,女,192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樊增均(系陈文芳之儿),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樊增明,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陈文芳与樊增明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文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樊增明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80执2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彭绍华审判员  高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若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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