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芳、樊增明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8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851号案件名称
陈文芳、樊增明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文芳;樊增明案件缘由
物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芳,女,192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樊增均(系陈文芳之儿),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樊增明,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陈文芳与樊增明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文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樊增明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80执2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彭绍华审判员 高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若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