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谷华、李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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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594号案件名称
张谷华、李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张谷华;李凯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594号被执行人:张谷华,男,2001年10月1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执行人:李凯,男,2002年5月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张谷华、李凯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921刑初12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谷华、李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2021年8月4日经查询响水县不动产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1、无保险、工商、证券信息;2、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谷华、李凯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内无财产执行。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谷华、李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7日,经委托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加荣审 判 员 朱万兵审 判 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傅鹏鹏书 记 员 张大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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