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04刑初3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刑初304号案件名称
周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莺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刑初304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莺,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湘潭市人,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因吸食毒品,2021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二部刑诉[2021]Z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莺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曲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龙、杨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裴千榕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汝蛟、检察员助理席虎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1年2月18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支付给被告人周莺500元现金,委托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俩人一起来到湘潭市雨湖区基建营附近,周莺从一个外号叫“葵猛子”的男子手上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两人回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路“蚝姐烧烤”门口,周莺从购买的毒品里面分出约1/5粒麻古和约0.1克冰毒作为报酬,并把剩下的毒品给了黄某。2、2021年3月9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支付给被告人周莺500元现金,委托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因毒品涨价到600元一套,黄某便请求周莺先垫付毒资100元,并承诺下次会将100元还给周莺。随后俩人一起来到湘潭市雨湖区迎宾路三马名车附近,周莺从一个外号叫“葵猛子”的男子手上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4克甲基苯丙胺。之后两人回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路“蚝姐烧烤”门口,周莺从购买的毒品里面分出约1/5粒麻古和约0.1克冰毒作为报酬,并把剩下的毒品给了黄某。另查明,2021年3月16日21时许,黄某在****的监督下以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向被告人周莺名下62366829300025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入1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周莺帮助黄某从一个外号叫“葵猛子”的男子手上购买到毒品后按照约定在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路“蚝姐烧烤”门口向黄某交付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周莺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92克、疑似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净重0.18克、疑似毒品麻古净重0.09克,并扣押了周莺名下62366829300025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经湘潭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冰毒0.92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疑似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0.18克和疑似毒品麻古0.09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周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莺向他人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1、2021年2月18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支付给被告人周莺500元现金,委托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俩人一起来到湘潭市雨湖区基建营附近,周莺从一个外号叫“葵猛子”的男子手上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两人回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路“蚝姐烧烤”门口,周莺从购买的毒品里面分出约1/5粒麻古和约0.1克冰毒作为报酬,并把剩下的毒品给了黄某。2、2021年3月9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支付给被告人周莺500元现金,委托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因毒品涨价到600元一套,黄某便请求周莺先垫付毒资100元,并承诺下次会将100元还给周莺。随后俩人一起来到湘潭市雨湖区迎宾路三马名车附近,周莺从一个外号叫“葵猛子”的男子手上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4克甲基苯丙胺。之后两人回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路“蚝姐烧烤”门口,周莺从购买的毒品里面分出约1/5粒麻古和约0.1克冰毒作为报酬,并把剩下的毒品给了黄某。另查明,2021年3月16日21时许,黄某在****的监督下以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向被告人周莺名下62366829300025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入1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周莺帮助黄某从一个外号叫“葵猛子”的男子手上代买到毒品后按照约定在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路“蚝姐烧烤”门口准备向黄某交付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周莺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92克、疑似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净重0.18克、疑似毒品麻古净重0.09克,并扣押了周莺名下62366829300025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经湘潭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冰毒0.92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疑似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0.18克和疑似毒品麻古0.09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周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银行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以内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曲艳人民陪审员 林 龙人民陪审员 杨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潘晶莹书 记 员 裴千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2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4民初7218号 下一篇 马有善、王英喜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