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与王强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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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38号案件名称
朱永华与王强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永华;王强辉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38号申请人:朱永华,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王强辉,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双峰县。关于申请人朱永华与被申请人王强辉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强辉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余额,查封了被申请人王强辉名下的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妙书 记 员 黄如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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