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易代储仓储有限公司与重庆盛云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3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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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3997号案件名称
成都易代储仓储有限公司与重庆盛云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成都易代储仓储有限公司;重庆盛云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3997号 原告:成都易代储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创新路818号9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l13MA6CCFP551。法定代表人:杜振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义,男,汉族,1994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盛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竹路95号4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T41283。法定代表人:向智慧。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易代储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云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易代储仓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易代储仓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易代储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5元,已减半收取4652.5元,由原告成都易代储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胜 利 二O二一 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李 霞-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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