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龙春与余贵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112民初2014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渝0112民初20145号之一案件名称
莫龙春与余贵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莫龙春;余贵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0145号之一 原告:莫龙春,男,200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贵兰,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重庆臻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38幢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22A91T。法定代表人:覃顺,职务不详。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7幢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44833X。负责人:文革兵,职务不详。第三人:刘春,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白地市镇华龙村20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707075017。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进,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龙春与被告余贵兰,第三人重庆臻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刘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龙春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龙春撤回对被告余贵兰,第三人重庆臻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刘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4250元,由原告莫龙春负担。 审 判 长 姚利平人民陪审员 易延君人民陪审员 吴晓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莉-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冯建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353号之二 下一篇 刘爱军、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