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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鼎鑫商贸有限公司、郑明芬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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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421号
  • 案件名称

    岚县鼎鑫商贸有限公司、郑明芬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岚县鼎鑫商贸有限公司;郑明芬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岚县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马家坪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张连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明芬,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现住静乐县。本院在执行岚县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郑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27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岚县鼎鑫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58791.76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35元、申请执行费7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明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708.7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小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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