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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与四川金国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丁成荣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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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901号
  • 案件名称

    张雨与四川金国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丁成荣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雨;四川金国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丁成荣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4901号 原告:张雨,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重庆论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国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36号1栋2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WFH888。    法定代表人:丁一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丁成荣,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原告张雨与被告四川金国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丁成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院印)                           法官助理    王禹婷书  记  员    朱  凤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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