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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恢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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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恢75号
  • 案件名称

    欧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欧某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我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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