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明睿商贸有限公司、曹宇鸿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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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729号案件名称
晋城市明睿商贸有限公司、曹宇鸿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晋城市明睿商贸有限公司;曹宇鸿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明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秦永明,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宇鸿,男,1993年6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现住天津市。晋城市明睿商贸有限公司与曹宇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曹宇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晋城市明睿商贸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51072.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宇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晋城市明睿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5至8月份租金、物业费及垫付的先行赔付款253050.7元;三、驳回原告晋城市明睿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曹宇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明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曹宇鸿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曹宇鸿名下房产,该房产系被执行人曹宇鸿与案外人朱鹏丹共同共有,本院予以查封(2024年8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暂不具备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04123.54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晋0502执17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曹宇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明睿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利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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