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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超种植、张掖市联发食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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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463号
  • 案件名称

    龙超种植、张掖市联发食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龙超种植;张掖市联发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463号申请执行:张掖市联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94899854A。法定代表人:朱登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玲,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622201197010××××。申请执行人:龙超,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622201197207××××。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联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超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9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龙超的诉讼请求;二、原告龙超(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张掖市联发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种子款及前期投资款5450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付清。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龙超负担。受理费原告(反诉被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反诉被告)的受理费6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250.6元,减半收取462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龙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原告(反诉被告)直接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本院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联发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4625.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联发食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状况表。2.2021年4月29日,本院通过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龙超名下的不动产持有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龙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27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持有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5.2021年7月25日,本院工作人员到甘州区调查被执行人龙超下落及名下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龙超下落不明且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超限制高消费。8.2021年9月13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审核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龙超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本案执行标的549685.3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龙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玲审 判 员  张明虎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煊龙书 记 员  顾文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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