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湖、徐友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0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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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029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海湖、徐友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冯海湖;徐友金;王正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海湖,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徐友金,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王正旦,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冯海湖、徐友金与被执行人王正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正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海湖、徐友金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冯海湖、徐友金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正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王正旦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正旦名下银行存款2069.57元。2021年8月5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正旦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6日、9号,本院分别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正旦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2021年8月4日,本院委托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被执行人王正旦户籍地双峰县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正旦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正旦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王正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冯海湖、徐友金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029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 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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