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华与邓良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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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739号案件名称
余华与邓良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余华;邓良文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739号 原告:余华,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婷,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良文,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原告余华与被告邓良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余华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华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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