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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刚、李德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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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49号
  • 案件名称

    贾永刚、李德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贾永刚;李德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贾永刚,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执行人:李德新,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申请执行人贾永刚与被执行人李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在约谈申请人向其说明情况后,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可以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并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等待可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 波执行员 李海波执行员 曹可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明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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