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丽、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33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3310号
  • 案件名称

    赵丽、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丽;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3310号原告:赵丽,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生,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甫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大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赵丽诉被告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丽与被告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310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起诉,案号分别为(2021)苏0891民初3310号、(2021)苏0891民初3433号,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891民初3433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邱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茜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