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埼鑫农资经销处、孙海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3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391号案件名称
法库埼鑫农资经销处、孙海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法库埼鑫农资经销处;孙海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法库埼鑫农资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二台子村。经营者:田盛,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孙海龙,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库埼鑫农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孙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卡进行冻结,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1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会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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