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胡龙姣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4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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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4831号案件名称
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胡龙姣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胡龙姣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4831号原告: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听海蓝珊苑梅州东道390副1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55371K。法定代表人:于劲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龙姣,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龙姣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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