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宇、徐庆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异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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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异240号案件名称
徐晓宇、徐庆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晓宇;徐庆茂;李科;李春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异240号申请人:徐晓宇,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申请执行人:徐庆茂,男,1939年3月18日出生,已故。被执行人:李科,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09)于执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徐庆茂与被执行人李科、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庆茂于2013年3月20日因病死亡,其子徐晓宇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徐晓宇的变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徐晓宇为(2009)于执字第17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复议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迪人民陪审员 唐 琳人民陪审员 汪洁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薛一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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