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芳、徐仙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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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625号案件名称
刘丽芳、徐仙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丽芳;徐仙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芳,女,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徐仙兰,女,苗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刘丽芳与被执行人徐仙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予以了首次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发起线上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等财产可供执行。另,依法进行线下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公积金,无公积金登记信息。针对被执行人在上海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了轮候查封。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自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了有效财产线索。另,以(2021)湘1202执2625号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当面约谈告知了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以上情况予以存卷,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9419元,该案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杰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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