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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粤07民辖终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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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辖终197号
  • 案件名称

    陈丽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丽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英,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3806、3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丽英因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蓬江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平安公司与陈丽英之间签订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已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的应向合同签订地江门市蓬江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安公司起诉时能够明确管辖法院,且广东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本案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蓬江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陈丽英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达到本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由本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涉案标的合计596591.32元,未达到本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标准,故陈丽英主张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并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协议签订地江门市蓬江区(县)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管辖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蓬江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蓬江法院裁定驳回陈丽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丽英上诉主张本案由本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 婧书 记 员 赵洁仪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英,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3806、3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丽英因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蓬江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平安公司与陈丽英之间签订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已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的应向合同签订地江门市蓬江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安公司起诉时能够明确管辖法院,且广东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本案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蓬江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陈丽英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达到本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由本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涉案标的合计596591.32元,未达到本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标准,故陈丽英主张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并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协议签订地江门市蓬江区(县)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管辖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蓬江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蓬江法院裁定驳回陈丽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丽英上诉主张本案由本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熊昌波审判员陈雪娟审判员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罗婧书记员赵洁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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