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耀、高天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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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2400号案件名称
何军耀、高天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何军耀;高天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2400号 申请人:高天社,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申请人:何军耀,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申请人高天社与被申请人何军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天社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天社与被申请人何军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军耀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艳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阳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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