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玉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辽0922民督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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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督42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玉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玉辉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辽0922民督42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伟,系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程玉辉,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彰武县信用联社称,2009年11月24日,程玉辉因购货向彰武县信用联社贷款17000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11月20日,年利率11.088%。2011年11月26日,程玉辉因育苗向彰武县信用联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11月25日,年利率10.496%。均约定:如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罚息。贷款到期后,程玉辉未还清本息。截止2021年8月17日,仍欠贷款27000元,欠利息和罚息合计34530.47元。彰武县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凭证和信贷系统截屏,要求程玉辉给付贷款27000元,支付2009年11月24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34530.47元,并从2021年8月18日起按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彰武县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程玉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7000元,支付2009年11月24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34530.47元。并从2021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贷款17000元按年利率11.088%上浮30%、贷款10000元按年利率10.496%上浮30%后支付罚息。申请费450元,由被申请人程玉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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