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吉刚、夏正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6民初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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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民初840号案件名称
夏吉刚、夏正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夏吉刚;夏正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926民初840号 原告:夏正鹏,男,19X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XXXXXX1123XXXX。被告:夏吉刚,男,19XX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XXXXXX0425XXXX。原告夏正鹏与被告夏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正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吉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正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吉刚偿还原告夏正鹏借款100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吉刚偿还原告夏正鹏借款81500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4、5月被告以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借给被告75000元,期间又应被告的要求为其交付一年房租6500元。2020年5月30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于2020年底连本带息给原告偿还10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100000元的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夏吉刚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20年4、5月被告在西安以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借给被告现金75000元,期间又应被告的要求为其交付一年房租6500元。2020年5月30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于2020年底连本带息给原告偿还10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1000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夏正鹏10万元(拾万元整)到2020年底付清此款。欠款人:夏吉刚。时间:2020年5 月30号。身份证:61242XXXX304253516”。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告给被告的转款记录、原告给被告交付房租的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间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原告借款,而被告却未能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5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正鹏借款本金81500元及利息(以8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夏正鹏负担150无,由被告夏吉刚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郝 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锐书 记 员 印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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