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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金忠、马木提巴斯尔拜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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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754号
  • 案件名称

    陶金忠、马木提巴斯尔拜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陶金忠;马木提巴斯尔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用益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陶金忠,男,1956年5月7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马木提巴斯尔拜,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陶金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木提巴斯尔拜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一案中,我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新40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木提巴斯尔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陶金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8,095元,执行费6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木提巴斯尔拜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他们短期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不履行调解书上所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马木提巴斯尔拜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查明马木提巴斯尔拜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马木提巴斯尔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协助单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马木提巴斯尔拜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马木提巴斯尔拜登记不动产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协助单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社区查询了马木提巴斯尔拜名下的房屋、土地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马木提巴斯尔拜可供执行财产。经村委会相关人员了解,被执行人马木提巴斯尔拜仅靠打工维持基本生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五、因被执行人马木提巴斯尔拜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木提巴斯尔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陶金忠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 审判员    李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祖丽呼玛尔阿依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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