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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琪、包胜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7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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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7840号
  • 案件名称

    王瑞琪、包胜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瑞琪;包胜
  • 案件缘由

    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7840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琪,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包胜,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95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包胜的存款、收入23083元(其中本金22840.00元,执行费243元);        二、被执行人包胜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包胜所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古丽阿依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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