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兰存、代振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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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839号案件名称
黄兰存、代振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兰存;代振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黄兰存,男,汉族,1962年10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代振龙,男,汉族,1983年0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伊州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兰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振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2201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代振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代振龙电子送达方式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扣划被执行人代振龙银行存款账户151.63元作为部分执行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姜文名下车牌号为×××车辆已注销,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经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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