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18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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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18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正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冯正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830号之一被执行人:冯正园,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冯正园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金额212.25元予以上缴罚金。3.2021年9月10日、2021年7月7日,分别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4.2021年9月7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向被执行人冯正园所在郑州航空港区冯堂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名下房屋拆除、土地征用等各项补偿、补贴款项。同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报告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赞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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