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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万晓斌、马新燕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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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1789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万晓斌、马新燕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侯荣斌;马新燕;万晓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胡淑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万晓斌,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马新燕,女,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侯荣斌,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晓斌、马新燕、侯荣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4民初30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晓斌、马新燕、侯荣斌支付共计人民币243,222.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马新燕的银行存款3978.8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新燕苏FZ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28日起自2023年7月27日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万晓斌沪CJ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13日起自2023年4月12日止。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正式查封被执行人侯荣斌(与顾秀清、侯婕妤共有)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起自2024年6月22日止。因上述房屋与案外人共某,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无期限)。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万晓斌、马新燕、侯荣斌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庆审 判 员  彭 多审 判 员  安 泰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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