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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玲、王国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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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唐晓玲、王国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唐晓玲;王国良;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晓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国良,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82号功德大厦B座9幢1单元10805室。法定代表人:龚涛。本院在执行唐晓玲、王国良申请执行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唐晓玲、王国良给付案款67725.59元(包含购房款65753元、违约金1972.59元)及利息(以657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9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3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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