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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翠章、何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2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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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2913号
  • 案件名称

    彭翠章、何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彭翠章;何来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2913号原告:彭翠章,女。被告:何来军,男。原告彭翠章诉被告何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翠章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翠章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彭翠章负担。审 判 员 欧阳运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蒋 正 平代理书记员 李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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